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國際貿易學系

系學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: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「國際貿易學系系學會」,簡稱「國貿系學會」,以

        下簡稱為本會。

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為處理本系學生公共事務,增進學生權益,培養

        學生自治之能力,以促進校園民主,維護校園和諧。

第二章:會員

  •  凡於就讀於國貿系且有繳交系會費之學生,均為本會之會員,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與當然會員兩種,會員資格至畢業後即喪失資格。

第二條 會員權利

  • 本會一般會員享有以下權利:
  • 選舉、罷免系學會正副會長及系學會幹部。
  • 創制學生有關自治事務法規。
  • 複決會務決議案。
  • 參加系學會半年以上,被選舉為系學會正副會長
  • 被選舉為系學會幹部。
  • 免費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  • 本會當然會員享有以下權利
    • 選舉、罷免系學會正副會長及系學會幹部。
    • 創制學生有關自治事務法規。
    • 複決會務決議案

第三條 

  • 本會一般會員須盡下列義務:
  • 繳納系學會費。
  • 遵守本會章程及系學會之決議。
  • 維護本會榮譽。
  • 本會當然會員須盡下列義務:
    • 遵守本會章程及系學會之決議。
    • 維護本會榮譽。

 

   第四條  重要議案〈組織章程修訂、罷免正副會長、預算審核等〉之決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議須由系學會兩位以上幹部提出,並由系學會公布兩周,大四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自由參加,大一至大三各班再各推派出五名成員參加系大會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。

第三章:選舉與罷免

第一條  正副會長於下學年度四月下旬以不記名投票選出,新任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長需於當選後兩週內完成幹部之遴選聘任,並隨應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長及幹部學習至六月第一週正式交接,期間僅協助當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長與各組幹部,不得代表系學會且不得擔任活動總召。

第二條  選舉方式採不記名投票,需百分之七十以上會員票數。候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選人達二位以上,則第一高票候選人票數須達百分之七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員票數中百分之三十四。

第三條  當次選舉無效(投票人數未達第三條所列資格、候選人發生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同票數無法判斷,則正副會長由本會自行擇期選舉

第四條  廢票之相關規定:

  • 投票章超出圈選欄外視同廢票
  • 投票紙若有損毀,如:塗鴉、蓋兩個以上戳章,視同廢票

    第五條  罷免案相關條例如下

  • 罷免案經提案人提出後,需經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,始得送交系大會審議,依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四條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  • 罷免案在未送交表決前,得經三分之二以上連署人同意撤銷之。
  • 罷免案表決通過後,由副會長暫代會長之職務,並於兩週內進行改選投票。

     第六條  若已當選之系會長因故喪失會員資格或暫時無法執行其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權責,應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,並遴選出代理之副會長。

 

第四章:會長、副會長

 第一條 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,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,任期一年,

         得連選連任一次。

 第二條 會長在外代表本會。

 第三條 會長職權:

一、為行政中心首長,綜理行政中心事務。

二、代表本會出席學校之行政會議、校務會議及有關會議。

三、提出章程、法規案以及其他重要議案。

四、向系上提出本會聯合其他社團、系學會活動專案之經費預算。

 第四條 副會長職權:

  •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行。

 第五條 代理職權

  •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行。
  • 副會長不克行駛職權時,由執行秘書來代行。
  • 正副會長皆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秘書長代行其職權。

第五章:行政中心組織和職權

第一條 行政中心為本會會之行政機關,發展本會業務,如下所示。

  • 秘書長:處理正副會長交辦事務,不隸屬於各部之幕僚單位。
  • 活動長:負責本會大型活動之舉辦、籌備、規劃。
  • 文書長:負責會議記錄,保存系會文書資料。
  • 美宣長:美術宣傳本會活動,並管理校內海報張貼。
  • 公關長:本會對外關係之處理,以及對會外各單位交流事宜。
  • 總務長:負責系學會會計事務、會費收取、資產購置。
  • 機動長:會內資產管理,對外器材租借管理。
  • 資訊長:負責活動攝錄影、活動後製以及管理系學會網頁,定期發布更新資訊。

第二條  會長可視實際需要,自由增加第五章第一條以外各部,其存

         續期間至該屆滿為止。

第三條  各部門應定期招開各級工作會議,由會長、副會長、各組組

         長組織。

第四條  會長得依其政綱及實際需要,修改第五章第一條所列各職務

         職權。

第六章:系費

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• 本會會員所繳交之系費。
  • 各界之贊助金以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。
  • 學校活動之盈餘。
  • 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。

第二條 

  •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,於新生入學時繳交,繳交之金額為新台幣参仟元整,隨物價波動得以調整,但須經會議議決,新生宿營費並不包含在此参仟元,將另行收費。
  • 若無繳交系費,則無法參加任何系上舉辦之活動。
  • 系費不包含系隊補助,得由各隊自行籌措。

 

第三條 每學年本會動要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,預算之上限

          為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,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五為

          預備金。

第四條 預備金之動用須經系大會通過。

第五條 經費之預算及審核:

一、審核之時間單位已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唯一會計年度單位。

二、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招開幹部會議,提出年度預算。

三、每個活動需於一個半月前繳交預算以及企畫書審核。

第六條  財務管理者須將本會之財務狀況詳實記錄於帳冊。

第七條   本會之財產為本會經費所購買之動產及不動產,擁有管理人

         為本會,所有人為本會合格之會員共同所有。

第八條  本會相關負責人有清點、移交、管理本會財產之責任

第九條  補繳退系學會費規則:

  • (大一升大二)━ 退學、休學、轉學、轉系退費新台幣一千兩百元整
  • 大二升大三及大三升大四━ 如有轉學、轉系、退學、休學,則一概不退費。
  • 大二生補交系學會費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元整。
  • 大二轉學生繳交系會費金額為新台幣兩千五百元整。

 

  • 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南實國貿系系學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